释义 |
【法律分析】 实施时间为1994年1月1日。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教师法制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要紧密结合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和国家教育普法规划的部署,切实做好新时期教师法制教育工作。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教师法制教育工作全过程,使广大教师牢固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要始终结合学校依法治理的需要,贴近教师工作生活的实际,服务教育改革发展的大局,提高针对性,突出实效性,提高广大教师依法执教、依法参与学校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能力。要特别提高校长和管理人员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运用法律思维、法治方式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各种问题的能力。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努力营造浓厚的校园法治氛围,以法治文化熏陶人、感染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