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贩毒辩护询问的内容一般有哪些? |
释义 | 贩毒辩护询问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认罪 辩护律师会见时,寒暄结束事先要清楚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辩护律师可以考虑优先适用无罪辩护。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辩护律师也应该向他查明清楚公安机关问了哪些问题、他回答了哪些问题,从而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如果“翻供”是否有无罪辩护空间。送到看守所,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黄金时间。当然,辩护律师切忌鼓动犯罪嫌疑人翻供,只能提供罪与非罪的法律咨询。 2、毒品现状 辩护律师询问的第二个问题,应该是查明“毒品现状”,究竟是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现行”,还是在其他地方找到毒品,或者根本就没有找到毒品。没有找到毒品,就有可能坚持无罪辩护,特别是“一对一”的毒品交易中。“下家”说购买了毒品,犯罪嫌疑人抵死不承认,有没查到毒品实物,很容易在“黄金三十七天”争取不批准逮捕。 3、毒品来源 辩护律师询问的第三个问题应该是“毒品来源”,当然这是针对那些无法坚持无罪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贩卖的毒品极有可能是被特情引诱的结果,那些在陌生地点很容易就获得大量毒品的毒品犯罪案件,一般都少不了特情引诱。如果“上线”是真实的“卖家”,则可以举报上家获得“重大立功”。如果“上家”是特情人员,则可以通过特情引诱获得轻判。 4、毒品去向 既然是贩卖毒品案件,则毒品必然有“来路”与“去向”。毒品的“去向”与“来路”相同,既可能是真实“买家”,犯罪嫌疑人可以争取“立功”;也可能是公安机关“线人”,辩护律师可以从“特情引诱”角度入手辩护。如果是“双重引诱”,则律师的辩护空间更大。 一、教唆他人吸毒既遂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诱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奸淫,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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