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一、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部分无过错责任原则 1.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对于跨国际的环境损害赔偿,不论有无过错,都应进行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2.无过错责任就是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三、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有: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因地面施工引起侵权的免责等等。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具体如下: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 2、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 3、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 5、因地面施工引起侵权的免责。 6、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侵权的免责 7、因饲养的动物引起侵权的免责。 8、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免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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