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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释义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包括:
    1、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
    2、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
    3、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侵权行为法的归则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作出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过错原则,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结果,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行为人即使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第三人引起的,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行为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不能随意运用,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主要的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者不需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的结果。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必须是不适用前两种原则的情况,即当事人都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双方如何分担责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力求公平。
    二、无过错责任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特殊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一些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个因素,主要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等。在特殊侵权行为中,职务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且造成了实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产品侵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责任、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监护责任等,根据侵权主体和损害事实的法定关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建筑物等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是根据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因此,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结合侵权主体、损害事实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参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承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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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