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指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客观因素指标主要包括 |
释义 |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贫困革命老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切块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由客观因素指标、政策因素指标和绩效因素指标三部分构成: 1、客观因素指标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贫困村个数(包括国有贫困农场、林场个数,下同)、贫困程度等反映贫困状况的客观指标; 2、政策因素指标主要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贫困少数民族发展及扶贫专项工作要求等; 3、绩效因素指标包括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和审计结果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意不实行因素法分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全区竞争立项分配。 扶贫资金包括哪些? 1、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2、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法律依据: 《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具体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第六条市、县财政应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当地扶贫开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百色市、河池市及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贺州市、来宾市、崇左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15%以上,其他市、县按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 市、县资金投入情况纳入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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