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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十级伤残劳动仲裁申请书
释义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1、要写明申请方、被申请方的基本情况;2、写明申请事项;3、写明事实和理由。申诉书要用钢笔填写,一式两份,要写明争议时间、事实和理由。并注明填写日期、本人通信地址,字迹工整、文字简练。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书怎么写?
    (1)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首部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有共同申请人的,应将每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复议的,应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申请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等。
    (2)复议书中应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参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中的分类写,如拘留决定、查封货物决定、不颁发卫生许可决定等。
    (3)写明申请复议的目的、要求
    即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如:撤销卫生防疫站×字第×号罚款五千元的处罚决定、变更税务局×字第×号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4)事实与理由是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核心部分,这部分应写明三方面的内容:
    ①事实。应客观地陈述引起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案件事实,指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②证据。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应列举出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③理由。应在概括事实的基础上,授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过推理,论证复议请求的合法性。
    (5)复议申请书的尾部应写明致送的复议机关名称,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6)附项中应写明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份数。
    二、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的内容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在其项后写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3)事由。
    2、正文
    (1)调解请求。简要写明申请人提出调解的目的和具体请求事项。如有多项请求,应分项列出。
    (2)事实部分。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
    (3)理由部分。要根据劳动纠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阐明申请人对纠纷的性质、被申请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
    (4)证据。要尽可能列举足以证明纠纷事实的证据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并写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3、尾部
    (1)致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名称。
    (2)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如果是法人应加盖公章。
    (3)申请时间。
    三、债务诉讼书范文怎么写
    债务纠纷民事起诉状的格式:
    (1)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
    (2)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原告如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原告写单位名称、地址。次一行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法定代表人应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原告不论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在原告的下一项还要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以及与原告的关系。被告栏的事项与写法与原告栏的事项和写法相同。
    (3)诉讼请求。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债务清偿等具体问题。诉讼请求应写得明确、具体、简明扼要。
    (4)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事实、被告不予偿还借款等事实以及被告人所应承担偿还的借款本金责任。包括发生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和事实经过都应具体写明。事实写清楚以后,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及其它足以证明原告起诉有理的证据。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违约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写明提出请求的法律依据,但必须注意援引法律应准确、适当。
    (5)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
    (6)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诉状的年月日。
    (7)附项。应依次写明本诉状副本的份数;书证、物证的名称、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和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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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9:4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