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实行的制度: 1、对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所需的金、银、铜、铝、锌、锡、生铁、钢材、木材、玻璃、牛皮、羊皮、生丝和人造丝等原材料,要纳入各级原材料供应计划,专项安排供应; 2、在生产方面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既要继续发挥传统产区的作用,定点、定量组织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又要积极发挥少数民族聚居省、自治区生产基地的作用,凡能在这些基地生产的品种,尽量在这些基地生产,传统产区应给予支持和指导; 3、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生产少数民族用品的企业,继续给予低息贷款照顾。四是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民族特需商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企业,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 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 中央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资金规模随着经济发展和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地方财政相应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