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集体 土地使用权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所取得的对除国有土地之外的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的权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农用土地使用权 农用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2、 宅基地土地 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宅基地的使用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制和面积限额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 申请宅基地 的不予批准。 3、建筑用地使用权 建筑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以有偿使用或划拨方式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