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 国际法主体,是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统一,主要表现为建立外交关系、缔结国际条约等。 (3)集合体。自然人属于个体,而国内法上的法人虽然也是一种集合体,但不属于国际法上的组成国际社会的集合体的范畴。上述三个要件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当前国际社会中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是: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 国家具有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基本主题的主要依据。其他的国际法主体均不是主权者; 2. 国家作为主权者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主要实施者; 3. 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 国家具有完全的国际求偿能力; 5. 从内容上说,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