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
释义 | 法律分析:1、两个除斥期间都有用,并没有哪个更准确的区别,第二个是最长除斥期间。 2、债权人的撤销权在行使时,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第一个除斥期间表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第二个是一个类似兜底的期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即: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的第六年起债权人撤销权丧失。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期间超越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的期间,以这个五年的期间为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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