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2邮政六项禁止类服务问题 |
释义 | 2022邮政六项禁止类服务问题: 1、拒收符合收寄规定的物品,引导客户去竞品寄递 2、擅自办、限办规定业务 3、拒办贴票寄递业务 4、未做到满时服务 5、不执行收寄验视和实名收寄制度 6、提前录入妥投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第二十三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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