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条约的缔结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条约的全部过程。一般包括谈判、签字、批准和交换批准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代表,也是国家机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二、外国人保护著作权的条件是什么 外国人保护著作权条件如下: 1、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国与中国有协议或国际条约等关系的; 2、该外国人作品首次出版地点在中国国内的; 3、与中国没有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作品首次出版到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或者同时出版到成员国和非成员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三、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国家相互进行司法协助,如何进行 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国家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联系途径或者外交途径进行。 有关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司法协助的中方中央机关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与有关国家对应的中央机关联系和转递司法协助文件及其他材料。 有关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其他机关为中方中央机关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方中央机关联系和转递司法协助文件。 其他机关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办理司法协助的,应当通过其最高主管机关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二条所指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书面文件。旨在确立、变更或者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五条下列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缔结: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包括划定陆地边界和海域边界的条约; (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移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条约; (四)其他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条约。 第六条下列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 (一)涉及国务院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 (三)其他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的事项。 第七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其他机构,可以就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条约。第八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进行双边、多边条约谈判的,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谈判建议,并在拟启动谈判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第九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条约谈判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启动谈判。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一)条约内容涉及外交、经济、安全等重要国家利益的; (二)缔约另一方尚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 (三)条约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事项的; (四)其他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情形。 第十条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报送国务院建议启动谈判的请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谈判条约的必要性; (二)谈判的主要内容、问题及解决方案; (三)拟启动谈判的时间; (四)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谈判代表建议人选; (五)其他需要向国务院说明的事项。有中方草案文本或者谈判参照文本的,应当附该文本。 第十一条条约谈判过程中需要对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谈判方案或者中方草案作重要调整或者改动的,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请示应当说明条约谈判进展情况、建议对谈判方案或者中方草案作出调整或者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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