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权利的不动性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预告登记费、债权转让和汽车所有权登记的相关内容。预告登记费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将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转化为准物权,以此对抗第三人。文章还列举了不能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形,包括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和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最后文章提到机动车的所有权是登记确定的。 法律分析 自交付日起生效,但需考虑特殊情况并登记对抗第三人。 一、预告登记费可以不交吗 预告登记费不可以不交。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将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转化为准物权,以此对抗第三人,维护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按法律所规定的需要缴纳的费用必须交齐才能办理。另外房屋贷款人到房管局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在办理时也要向房管局缴纳一定的服务费用。 二、不能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形有有哪些 不能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形有: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三、汽车的所有权是交付还是登记 登记,以登记行为确定车辆所有权。由于机动车不是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因此对于机动车的所有权变更,根据法律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换句话来说,即使没有进行登记,车辆买卖的当事人之间转让车辆所有权的行为也发生法律效力。只是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结语 本文介绍了预告登记费、债权转让和汽车所有权登记的相关知识。预告登记费不可以不交,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将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转化为准物权,以此对抗第三人。不能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形有三种,分别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和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最后,文章提醒读者在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变动中,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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