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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论述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释义
    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权利,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二是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从根本上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的需要,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制度上的保障,也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在法律上的保障,其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具体表现在:第一,只有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才符合宪法关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正确分工。根据宪法的精神,司法权由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一个机关不能代替另—个机关行使权力,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也是审判独立的重要依据。第二,只有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才能实现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办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本身是对国家机器进行良好的、科学的管理方式。第三,只有充分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审判独立首先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因为只有使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屈从于任何权势和诱惑,超然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才能真正作到严格执法,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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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