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动机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一)机械设备质量司法鉴定,依据不同情况确定检验或鉴定 因为大型机械设备通常具有构造复杂、修复性强、需反复调试的特点。对此类质量问题鉴定或检验应作阶段性区分。 1、验收阶段:检验 鉴于该阶段设备尚未投产,相当于传统产品的“新”产品,此阶段发生纠纷,可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技术协议、相关标准(企标、地标、行标、国标)进行检验,参考检验结果确定双方责任,而无需进行质量鉴定。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检验前应该给卖方合理调试期限,而且检验结果并非是确定双方责任的终局依据。同时,鉴于此类设备修复性强、需反复调试的特点,还要综合考虑质量瑕疵是否重大、是否不可或不宜修复等因素来确定双方责任承担。因一次检验未能通过就断定设备不合格进而判决退货赔偿损失,既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将严重损害生产者生产积极性。例如:在河北省丰宁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砂加气砌块自动生产线质量纠纷一案中,由于该生产线模箱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所产出的产品次品率较高,达不到行业普遍标准。相关部门并未以不合格的现状就对产品作出退货的简单处理,而是容许后者通过技术改进(更换技术模块)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虽然后者因延期交货给予前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相比于退货带来的巨大损失是微乎其微的。 2、使用阶段:鉴定 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在包修期内非因使用不当,卖方应该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部件。在这个阶段发生的诉讼,多是由于设备损害严重,维修费用高,卖方不认可是设备本身存在质量原因而引发。在这个阶段发生的诉讼,通常就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判断,确定是安装原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还是使用不当造成的。 (二)质量鉴定(检验)环节的配合 通常来说,在产品质量案件中质量鉴定(检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在这个环节中,有些当事人担心鉴定(检验)结果对自己不利,经常会不配合或消极对抗鉴定(检验)的行为,如不维护保养、故意阻拦进入现场等,甚至于在设备上做一些“手脚”,使鉴定(检验)无法顺利进行。 由于发动机属于机械设备,故而发动机司法鉴定的程序的规定适用于法律规范对机械设备程序的规定,在鉴定受理之前,需要做一下检验,在检验合格后才会做司法鉴定,在确定销售单位的责任之后,驾驶员是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是什么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是:先检验批、分项工程再分部工程,最后单位工程。各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1、按各检验批或分项工程的规定,对其检验项目进行全部检查,检查结果符合质量标准,该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分项工程验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必须坚持实测实量。 对验收部位、验收项目、计量单位、允许偏差,抽查的点(件、处)数以及检查数量,检验方法和检查用的工具仪器等,都要坚持按照验收规程中规定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抽查的分项工程质量,是确定分部工程质量的依据,也是确定施工处、施工班组施工质量的依据。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不合格时,应及时进行处理或返工。返工的工程,应重新进行质量验收。由于设备、材料或设计缺陷造成施工人员无法处理的质量缺陷时,质量验收时可以酌情放宽。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的验收全部合格、分项工程资料齐全,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根据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结果进行,只评定合格一个等级。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全部合格、分部工程资料齐全,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4、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等级是鉴定单位工程质量的标准,也是考核建筑安装企业完成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的依据。 单位工程根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结果进行,只评定合格一个等级。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全部合格、单位工程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规定,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者,应进行技术鉴定,严肃认真决定处理办法。返工的工程应重新进行质量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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