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扣除吗? |
释义 |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税前扣除问题:1、对于赞助支出,可划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2、税法上的赞助支出一般是指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企业发生的赞助活动确实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根据交易的实质确定支出的性质,不能笼统地再以“赞助”的名义或“赞助支出”方式进行扣除;1、企业以宣传其形象、扩大其产品、服务等知名度为目的进行赞助;2、接受赞助的单位需要提供一定的媒介公开地为其进行宣传服务;3、如果接受赞助的单位为专门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则属于广告性支出;4、接受赞助的单位为非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就属于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哪些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是拿企业实现的税后净利润进行分配,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不涉及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款 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增值税也不得税前扣除,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比如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采购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况)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成本的,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准予税前扣除,计入资产成本,准予随同资产的折旧摊销分期税前扣除。计入“税金及附加”的各项税款,比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准予税前扣除。 3、税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额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滞纳金=滞纳税款×0.05%×滞纳天数。 基于商业交易造成的滞纳金,比如企业通过招标取得的一块地,由于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征收的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逾期缴纳社保,产生的社保滞纳金同样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企业逾期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形成的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4、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这里的罚款、罚金以及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是指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关部分给予企业的处罚,比如违章建设,被规划局处罚;不按税法相关规定缴纳税款,被税务局处罚等。 基于商业关系的罚款、违约金等准予税前扣除,比如企业违反合同约定,而需要支付的违约金等,准予税前扣除。 5、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税前限额扣除,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比如直接捐赠支出,没有通过公益性组织或上级部门,国家或政府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6、赞助支出 准确来说是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才不得税前扣除。所谓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支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确实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比如起到宣传公司知名度、形象的支出应根据交易实质列入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在税前限额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和销售、医药制造以及饮料制造行业的限额为30%)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实务中,企业应将赞助支出和广告费支出严格区分开,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比如同时满足3个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分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的费用,已取得相应的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进行传播。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账务上提取的准备金主要包括坏账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等。此类准备金支出,税法上并不认可,只有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可在税前扣除,比如计提的坏账确定无法收回,损失实际发生,即核销的坏账准予税前扣除。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均不得税前扣除。企业购入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尚未投入使用,账务上次月就需要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企业购置房产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老板家庭居住,账务上即使计提了折旧费用也不得税前扣除;再比如企业承担的并不属于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的税款,比如代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若账务上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可税前扣除,若账务上单独计入“管理费用”则不得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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