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翻盖的新政策 |
释义 | 1、不管新建、翻新,要经过当地主管部门的审批,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许可、施工许可等证件,才可以进行翻盖新房。未经过审批手续私自翻盖房屋,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属于违法建筑。 2、目前宅基地审批都是有相关条件的,只有达到后村委会才可能审批,这些条件之中,“一户一宅”是最基本的,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未来想在老屋翻盖新房,就是不符合规定。 3、《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支付宝,农村房屋布局分垂直分房(建筑层数2-3层)和水平分户(4-5层),每层高度不得超过3.3米,如果翻盖的楼层达和高度如果超过了相关规定,就会存在很大的危险性,房屋也可能面临着被拆掉的风险。 4、按国家相关规定,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是严禁私下交易的,只有本村人的户口,才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如果村集体成员,就不能够随便翻盖新房。 5、因为继承、分户等原因,导致了原房屋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这样的房屋在翻盖前,需要明确到产权,消除争议,否则这样的房屋不能够翻盖成新房。 一、农村房屋继承纠纷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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