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优势,而不正当竞争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相关领域没有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小,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 3、手段不同,垄断表面上可以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实施,不正当竞争是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诽谤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指一个行业里有且只有一家公司交易产品或者服务。 不正当竞争处罚标准是什么 1、经营者违反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2、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般是指商业活动中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各种行为。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法国,1850年法国通过适用无正当理由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必须承担责任的一般民法原则,推出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对某些侵害工业产权,但在某些商业活动中导致欺诈,或者使人误解,或对此负有责任的行为,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雏形,从而拉开了反不当竞争立法的序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