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双方离婚书怎么写? |
释义 | 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协议主体、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表示、财产分割方案,子女抚养方案四大部分。 首先,就协议主体而言,夫妻双方自己起草离婚协议时,应当将对方作为甲方,己方作为乙方。主体身份信息需要列明双方姓名、民族、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等。其次,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表示而言,应当包括双方的结婚时间、登记机关、离婚的主要条件,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基础条件等。就就共同财产分割而言,应包括一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以及隐匿转移财产的处理,离婚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约定。就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包括婚生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多少及如何支付,另一方探视权的行使等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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