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销售假盐怎么处罚 |
释义 | 食盐是我们的生活必需品,是人类生存最重要的物质之一。现如今人们食用的食盐都是要加碘的,然而一些不法商贩为节约成本,以未加碘的盐冒充精制加碘食盐售卖。那么,生产销售假盐怎么处罚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孝感一男子和他的两个儿子,将用于猪饲料添加剂的氯化钠加工后,装进印有“云鹤”字样的包装袋,冒充食盐销售到襄阳的超市和面馆,从中谋取暴利。昨日,父子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60岁的余某是孝感人,租住在应城市黄滩镇,平时靠收废品为生。后来见应城盐矿丰富,余某动起了歪心思。今年6月,他和两个儿子决定制售假盐。他们花数万元买了包装机、封包机、猪饲料用的添加剂氯化钠,以及印有“云鹤”字样的包装袋。 到7月中旬,父子三人在所租房内生产了假盐10余吨,分装成每小袋500克,冒充精制加碘食盐,通过经销商陈某、艾某等人,卖到襄阳地区的超市、面馆。 据介绍,每小袋假盐成本仅0.18元,加工后以0.8元价格批发,经过层层倒卖,以1.7元的价格卖给超市,再以2元零售。 7月28日晚10时许,经销商驾驶运盐车在二广高速襄阳隆中出口处被警方查获,当场缴获假盐6吨。 随后,民警在应城的制假窝点,将余某父子抓获,收缴制假工具和原料及数吨未来得及售出的假盐。 经抽检,该批假盐碘含量为零。根据规定,我省实行食盐产地集中加碘。 【法律解读】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行为的界限 一是主观要素不尽相同。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目的;而后者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有无牟利目的,均不影响其构成。二是情节是否严重不同。前者具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情节;而后者则不具有这些情节。三是危害社会程度不同。前者严重侵犯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甚至生命安全,对社会危害较大;而后者一般仅给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健康权利造成一定侵害,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 两罪同属食品方面的犯罪,在犯罪客体、主体及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两罪的主要区别为:一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后者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二是构成标准不同。前者属于危险犯,即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程度,才构成犯罪;后者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三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其包括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一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有毒、有害食品。 (三)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这两罪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竞合。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对象不尽相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即劣质食品;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其既包括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劣质食品,也包括其他伪劣产品。这里需指出,现实生活中这两种犯罪所指向的对象在形式上可能相同,从而决定了两罪在本质上的界限。二是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后者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的行为。三是构成标准不同。前者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后者属于“结果犯”,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应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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