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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生产、销售假盐怎么判刑
释义
    2013年以来,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食盐生产及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广东等地购买矿盐原料和机器,印刷外包装物,并租用厦门市海沧区一仓库作为生产场所,将原料矿盐包装成“晶华”牌小包装食用碘盐并进行销售,案发时其共销售假盐达31.64吨。
    黄某还让周某在其经营的粮油经营部销售其生产的假盐,案发时周某已销售上述假盐0.82吨。魏某多次帮助黄某加工假盐,并负责送货。
    2015年6月,黄某、魏某在出租房内加工假盐时被公安机关与厦门市盐务局查获,并现场查扣成品假冒“晶华”牌小包装食用碘盐、原料盐及相关工具等。同日,周某在其经营的粮油经营部内被抓获。
    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认定查扣的食用盐“碘”项目的含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GB26878-2011标准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周某、魏某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经营数量达31.64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周某、魏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侵害食品安全违法必究
    本案承办法官李缘缘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食盐是日常用品,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事关国计民生。本案所涉“晶华”牌食盐是福建省市场上主要的食盐品牌,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假冒“晶华”牌食盐原料是矿盐并且未加碘,虽然经鉴定,其并未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但其并不符合食盐的标准,被告人以粮油批发店、送货上门的途径销售,涉及多个餐馆、食品店、个人家庭等,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合法企业的知识产权,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及身体安全,罪责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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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