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属于失业风险 |
释义 | 下列这些情况属于失业风险,第一代为经济不紧贴,第二代为效益不好,第三你的工作不冷不热不中。没有多大起色,都属于失业风险。 失业(Unemployment)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失业指的是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分离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劳动者的生产潜能和主观能动性无法发挥,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还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狭义的失业指的是有劳动能力的处于法定劳动年龄阶段的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失去或没有得到有报酬得的工作岗位的社会现象。 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工作的人得不到适当的就业机会。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不存在失业问题。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没有职业,但自身也不想就业的人,不称为失业者。对失业的规定,在不同的国家往往有所不同。在美国,年满16周岁而没有正式工作或正在寻找工作的人都称为失业者。 以下几种情况也算作失业: 1. 被暂时解雇而等待重返原工作岗位的人; 2. 于30天之内等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的人; 3.由于暂时患病或认为本行业一时没有工作可找而又不寻找工作的无业者。 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失业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摩擦性失业:指人们在转换工作过程中的失业 2、结构性失业:由于产业结构或者生产技术的改变,使得原有的工作机会消失而造成的失业 3、周期性失业:经济周期波动所造成的失业 根据失业产生的原因,可以把失业区分为: 1.自愿性失业; 2.非自愿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周期性失业); 3.隐蔽性失业等不同类型。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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