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十日内或者首期保险费全部交纳后十日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应当将保险费在扣除已经发生的保险费用后退还投保人。但是,如果保险人已经承担了保险风险,则不得解除合同;若是投保人欺诈,保险人也不必退还保险费。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十日内或者首期保险费全部交纳后十日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将保险费在扣除已经发生的保险费用后退还投保人。 2.《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人在解除保险合同后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将扣除已经发生的保险费用后的余额退还给投保人,如果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