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药房需要哪些东西 |
释义 | 开药房需要以下证件: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二、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三、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相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 3、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还要去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修正)》 第六十二条 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五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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