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合作建房,是指买房人自己集资拿地,自己找开发商盖楼,从而省掉中间成本,拿到便宜房。 在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个人合作建房是指依法具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购房能力并愿意在某个城市居住的多个自然人共同出资,通过委托咨询代理机构全权代理运作、银行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机构进行开发的方式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的一种合作消费模式。住建部曾在2006年下发《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提出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国企集资建房政策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2008年4月24日); 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2号(2008年4月28日);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1999年6月17日); 4、《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2005年1月5日); 5、《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2006年3月11日); 6、《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6〕207号(2006年12月20日); 7、《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2006年6月15日); 8、《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18号(2007年12月5日); 9、《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新政办〔1996〕136号(199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