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一、严重传染病;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等等。 法律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