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纸上汇票背书不连续怎么办 |
释义 | 汇票背书不连续应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处理: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汇票权利。汇票背书不连续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只要出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票据就属有效。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一、银行托收注意事项 1.跟单托收 出口商为了能够尽快收到钱,应注意单据的以下几点: (1).汇票金额要一致。 (2).汇票出票人签字或盖章。 (3).汇票要背书。 (4).汇票的出票人和签发人要一致。 (5).汇票要与发票等单据保持一致。 (6).价格条款是CIF,要有保险单,保险单的金额要超过发票金额。 (7).运输条款与价格条款保持一致。 (8).根据运输单据的要求,是否要求背书。 (9).各种单据中的货物描述,要保持一致。 2.光票托收 (1).票据的名称、种类、期限、金额、币种。 (2).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 (3).付款人的名称和地址。 (4).票据的背书。 (5).远期票据是否承兑。 (6).票据的利息条款。 (7).票据签发人的名称和签字。 (8).其他条款 二、承兑汇票追索权能追谁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区别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区别: 1、银行出具银行汇票,企业出具商业汇票。银行出具的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商业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2、根据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承兑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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