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行为的分类 |
释义 | 法律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为和非表示行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包括: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 (1)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2)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 (3)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 (4)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5)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3、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4、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 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 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5、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6、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7、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社会意义: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2、 法律性: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3、 意志性:由人实施并由人的意志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追求、认同和选择。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有六种包括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为和非表示行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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