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在哪些情形下不能会见当事人? |
释义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限制和条件。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时,应书面通知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许可会见。有碍侦查的情形包括可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逃跑、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以及犯罪嫌疑人家属与犯罪有牵连。这些规定保护了侦查工作的进行,同时也确保了辩护律师的权益。 法律分析 律师不能会见的情形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结语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遵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允许会见的情况下,应当向辩护律师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只有当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才会允许会见。根据该条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况,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况,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情况。因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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