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没有。亭子口灌区工程是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的配套项目,是一处集农业灌溉、城乡生产、生活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工程,工程建设涉及18个乡镇、79个行政村和1个社区,总占地面积4705.95亩,其中,永久占地1654.07亩,临时占地3051.85亩,总占地面积超过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总占地面积的四分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