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产权具有哪些特征 |
释义 | 从产权的利益关系上看,包含上述的房屋产权形式在内的不完全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主体具有相对性,产权人权利有所限制 在商品房、私房这样的完全产权住房买卖过程中,卖方的权利几乎不受政策的限制,可以向任何买家出售住房。不完全产权的房屋则不然,往往有居住年限限制,还要求取得单位的同意。有的还对买家也有限制,要求优先向国家房管部门、单位或者单位内同事出售,或者限制为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 目前,福利性产权形式、有限产权形式的交易活动在国务院明令禁止之列。 2:权利客体具有相对性,房屋面积受到限制 完全产权的住房面积是不受政策限制的,政策性住房则不同,不同地区的单位对不同级别的公务员、职工的住房面积有标准限制。 3:所有权的内容具有相对性,权能有所限制 完全产权住房的产权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是排他的、绝对的,也拥有相对应部分的完全土地产权(使用权)。不完全产权的这些权能却是相对的、有限定的,不具备完全的土地产权。在占有权和使用权方面,一般只允许产权人及其家庭使用,不得由他人占有和使用;原则上不得利用拥有相对产权的住房取得收益,或者只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取得部分收益。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当前的住房产权有多种获取形式,不同来源的房屋具有不同的产权特点。有些住房的产权交易是没有限制的,有的则是有所限制的。有产权限制和没有产权限制的二手房在交易中的程序和税费等诸多方面都有所不同。 一、买安置房的特点 1、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质量比较低 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当然,也有比较负责的或者示范工程之类的,质量相对较好的安置房,但是不多,能碰上算是中彩票了。 2、相对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属于完全产权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一但政府出台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 3、安置房交易时间受限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您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 4、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决于开发商时候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5、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的使用用途来说受到了一定限制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6、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安置房享有的权利较为不全面 商品房的买受人一般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买受人可以将此房屋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以及继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这是因为买受人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所有权。商品房于其他类型的房屋相比在价格上要高出许多,因此买受人对其享有的权利也相应的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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