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
释义 |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具体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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