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成立公司股份的分配方式: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发起人和认股人认购的股数分配。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法律客观: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 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