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 如果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存在回避情形,应当向所在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审判委员会可以同意或者不同意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并安排其他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综上所述,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