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审判人员的回避,是由院长决定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所以对于回避,如果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则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如果是审判人员的回避,则由院长决定;如果是其他人员的回避,则由审判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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