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举证倒置是什么时候取消的 |
释义 | 医疗举证倒置已经取消了。医疗事故已经不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而是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怎么判断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 1、医疗事故的主体 医疗事故是一种常见的医患纠纷,发生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医院的医护人员和患者,医院等相关的医疗机构违反卫生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也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医务人员是指取得了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包括了诊疗的医师和护理的人员。 2、客观要件(即存在违法的事实)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了违反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适用劣质的药品和器具,或者是使用未经检测的医疗器具等等方面,存在着违法实施,实施了对患者有害的行为,也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3、犯罪心理(过失)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而不能避免地造成了损害或者是由于过于自信觉得自己能避免出现损害他人身体的后果在而到他人的身体受损,主观上属于过失的心理,故意犯错损害他人身体的,成立的是故意伤害罪,出现死亡的,也成立故意杀人罪。 4、过失行为与损害的结果有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过错与患者的身体损害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才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仅仅是有过错,但实际上并无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是条例关于解决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是医疗事故争议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进行调解,调解能否达成协议,都取决于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迫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自愿原则体现在: 第一,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选择调解的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进行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且这种选择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自愿的意思表示,一方不自愿也不能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一方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停止调解。 第二、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结果的自愿。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涉及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干涉。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赔偿数额的建议。 (二)合法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活动和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可以互谅互让,可以妥协和让步,但是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和项目计算,应当公平合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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