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是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制定的规则。 本惩戒规则规定了学校、教师的教学义务,规定了如何应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并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不属于纪律处分条例的内容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分别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和解散。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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