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投靠配偶落户条件 |
释义 | 一、上海投靠配偶落户条件 投靠配偶落户条件有: 1、一般投靠: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支内、知青本人或子女投靠: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少数民族、华侨投靠::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申请投靠配偶户口;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4、投靠本市残疾配偶: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5、丧偶::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申请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二、杭州投靠落户政策 杭州市最新实施的投靠落户政策包括夫妻投靠落户、老年投靠落户、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和部队随军家属投靠落户四类。 (一)夫妻投靠落户条件 1、夫妻婚龄满2年(含2年); 2、在杭州的一方有杭州合法固定住所,且人户一致; 3、另一方持有在杭州申领的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满足以上条件,可自愿申请投靠在杭配偶户口处。 (二)老年投靠落户条件 80周岁及以上: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不受“身边无子女”及《浙江省居住证》条件限制,可以自愿选择投靠在杭城镇有合法固定居住所的子女。 80周岁以下: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外地身边无子女,子女全部或大多数在杭州市区;本人或子女在杭州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投靠在杭子女。 2、杭州地区有子女,外地也有子女的,按“就小城市、就多数子女”原则投靠; 3、夫妻双方原籍在杭州市区,因工作调动在其他地区离退休,有子女在杭州市区的,满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回杭投靠; 4、外地老年夫妻投靠在杭子女,应由夫妻双方同时申请迁入,不能因此造成新的夫妻分居(丧偶、离婚的除外)。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条件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除外); 2、父母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 (四)部队随军家属投靠落户条件 部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家属农转非: 1、军龄满15年; 2、副营职或技术十一级以上; 3、年龄35周岁以上; 4、现役五、六级士官。 三、上海子女投靠落户的具体规定是哪些 法律对上海子女投靠落户规定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四、上海夫妻投靠落户必须10年吗 不一定,要分情况处理。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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