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伙原因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可将退伙原因分为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 1、自愿退伙指合伙人依约定或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 2、除名退伙是指当某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合伙人开除,而使其丧失合伙人资格。除名退伙又称强制退伙。除名退伙的事由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除名退伙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在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法定退伙事由包括: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相关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伙事由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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