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1 明确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核定和核算的方法。 1.2 进一步明确小型车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 1.3 对原标准中“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的情况予以明确,即此类大型停车位是指,易造成大型客车集聚效应明显的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停车位。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