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停车场建设标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2.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3.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必须同时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法律依据: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末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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