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一定婚检才能登记。 婚检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 婚前检查对于男女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婚前检查的内容包括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两大部分。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进行必要的性教育,优生学、宣传以及对避孕方法的选择、计划生育的安排作必要的指导,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婚前检查是一次严肃认真的社会卫生保健工作,不能草率了事。 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