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低保户医疗救助 |
释义 | 低保对象享受民政医疗救助政策不需要申请,在享受低保的同时,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工作人员已将低保对象的相关信息录入医疗救助系统,在低保对象结账出院时,直接享受“一站式”服务,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民政医疗救助同步结算。低保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低保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的,由本人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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