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残疾人如何提高在遗产分配中的份额? |
释义 | 该案件的主旨是关于一位残疾人女士与她的弟弟之间对父母遗留房产的继承权争议。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该房屋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女士和她的哥哥、弟弟共同继承。女士弟弟支付的购房款被视为债权,按继承比例给付给各继承人。同时,考虑到女士的残疾情况,在分配遗产时会适当照顾她的权益。女士弟弟要求继承房屋90%的上诉请求被驳回。 法律分析 2004年11月,杨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房屋不是弟弟出资购买,父母遗留的房屋,子女都有继承权,故要求分割遗产。因自己是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工作,故应多分得遗产份额,房产的40%份额应归自己所有。杨女士哥哥也要求由三人平均分割该房屋。 杨女士弟弟称,父母在世时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诉争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要求继承房屋90%份额。若法院认定房屋为遗产,要求归还自己支付的购房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杨女士弟弟不服,以要求继承诉争房屋90%份额为由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诉争房屋购房款由杨女士弟弟支付,但该房为杨女士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杨女士父母均已去世,故该房为杨女士父母遗产。杨女士父母均无遗嘱,该房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杨女士及其哥哥、弟弟共同继承。杨女士弟弟出资的购房款应作为债权,由各继承人按继承比例给付。考虑杨女士残疾的实际情况,在分配遗产时依法对其适当照顾。杨女士弟弟要求继承诉争房屋90%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拓展延伸 残疾人遗产分配:公平待遇还是特殊优惠? 在残疾人遗产分配的问题上,公平待遇和特殊优惠之间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残疾人应该享有特殊优惠,因为他们可能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额外的支持。这种特殊优惠可以确保他们在遗产分配中获得更多的份额,以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和权益保障。另一方面,有人主张遗产分配应该基于公平原则,不应该因为残疾而特殊对待。他们认为每个继承人都应该平等分享遗产,而不论其身体状况。这样可以避免对其他继承人的不公平对待。因此,我们需要权衡公平和特殊优惠之间的利益,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能照顾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又能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结语 在残疾人遗产分配的问题上,需要权衡公平和特殊优惠之间的利益。残疾人可能面临更多困难和挑战,因此享有特殊优惠的观点存在一定合理性。然而,遗产分配应基于公平原则,不应因残疾而特殊对待。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杨女士的残疾情况需要适当照顾,但杨女士弟弟要求继承诉争房屋90%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我们需要在遗产分配中找到公平和特殊优惠之间的平衡,以确保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保持遗产分配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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