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户籍地缴纳社保后在异地工作社保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方法如下: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2、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3、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5、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法律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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