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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户籍地缴纳社保后在异地工作社保怎么办
释义
    在户籍地缴纳社保后在异地工作社保怎么办如下: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
    3.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接续手续。
    社保转移相关的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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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9: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