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2、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3、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4、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