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法律爱调解,故法官爱调解。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部分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诉前调解。可见,法官有组织调解的义务和责任。二、调解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在诉讼中,如果没有做好充分的引导工作,很有可能造成败诉方当事人长期以正当或不正当的方式维权。而调解给予双方最后一次处分权益的机会,通过协商,每个人虽然不会“赢”得太多,也不会“输”得太惨。三、调解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一方面,调解后当事人通常会撤诉或是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一般不再有后续诉讼程序,调解书生效后也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另一方面,调解结案诉讼费减半,这是对双方诉讼成本减少最直观的表现。四、调解有利于缓解执行难。调解书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通常无需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极大的节省了司法资源。五、无论何时,当事人都有着绝对的主动权(1)在调解开始前,只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官都不能强行调解。(2)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不愿意继续调解,可以随时提出,法官都应当终止调解程序,回到法律框架来继续审判。(3)在结束调解后,双方在调解时曾承认的事实、曾同意作出的让步,都不再算数!(4)双方可以在调解书送达之前的任意时间无理由反悔。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