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流动人口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除享有以上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三)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四)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五)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六)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 (七)居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八)居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