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购合同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采购合同中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价格、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商品验收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等细节内容,并提出了解决采购合同纠纷的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法律分析 1. 商品的种类、规格以及数量 商品的种类应详细说明,避免使用过于笼统的词汇;商品的规格应具体规定颜色、款式、尺寸和品牌等细节信息;商品的数量多少应使用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注。如果必要的话,可以附上商品品种、规格、数量详细表。 2、商品的质量和包装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注明是国家或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应由双方协商凭样订(交)货;对于副、次品应规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保换、保修、保退办法的商品,应写明具体条款;对商品包装的办法,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有详细规定。 3、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合同中对商品的价格要作具体的规定,规定作价的办法和变价处理等,以及规定对副品、次品的扣价办法;规定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4、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 交(提)货期限(日期)要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5、商品验收办法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 6、违约责任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合同中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什么手续来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一、采购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但是协商往往难以达成,并且协商达成的协商只是新的一种合同,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容易反悔。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定,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较诉讼比较有效率。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结语 采购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协商和调解中,当事人应详细说明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和价格等细节信息,并规定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在仲裁和诉讼中,当事人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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